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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元昌即洪雪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075259-0 1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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