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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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藍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興分行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興分行 113年8月9日 50,000元 PQ175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