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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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涂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01681-0 1 32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14552-2 1 250 003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27985-7 1 157 004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39039-6 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