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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股權(2025-08-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清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賓陳忠吉黃庭嘉

黃振榮

黃啟銘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計算式: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

元×10%股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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