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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令即黄林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勁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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