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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報酬等(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慧

上 訴 人 陳灯橧

被 上訴人 蕭秀吉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

,923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

萬5,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1,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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