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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永和曹宇誠曹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2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

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