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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賠償金(2026-07-09)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被 告 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

月17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55

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