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恢復僱傭關係等(2026-07-10)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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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雖有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億元」、「訴之聲明:被告應恢復僱傭關係、退休金、精神補償及專案獎金」等語,惟查:
㈠訴之聲明涉及金錢給付部分(即退休金、精神補償及專案獎金)並未表明請求之總數額,顯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欠完備,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㈡原告主張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至112年7月1日止,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退休金、精神補償及專案獎金等語,然遍觀其所提書狀,未具體表明:⒈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之每月工資數額,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項目(即退休金、精神補償及專案獎金)之數額及計算方式,⒊具體原因事實,致本院難為一貫性審查,且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遑論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㈢據上,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前開欠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