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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2026-01-28)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盅龐水產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林協德

被 告 盅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邦

上列原告林協德與被告盅龐水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萬4,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亦應同時補提出起訴狀內所

載之調解紀錄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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