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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司他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61號

受裁定人即

原告 賴正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賴正德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

03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勞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又該事件之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3,160元(即438,833元及起訴前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用三分之二後,已由原告繳納2,016元,是扣除預納之裁判費用,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034元【計算式:6,050-2,016=4,034】。從而,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34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