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政賢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本件約定分期清償且清償期限為民國119年7月31日,債務人僅積欠一期款項新臺幣6,612元未繳款,然聲請狀附相關資料形式上未見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請具狀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暨利息之依據(如有契約約定,請具體指明契約條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釋明,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併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