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5-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徐寶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