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志賢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符合民法第389條,並提出釋明文件(依該條規定,須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能請支付全部價金。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