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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61712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8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Y61712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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