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2026-07-2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鄷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法院准予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暨表決結果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如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