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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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相 對 人 李介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100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4年1月14日 4,000元 114年12月20日 114年12月20日 彰稽字第000000000 002 114年1月14日 4,000元 115年1月20日 115年1月20日 彰稽字第000000000 003 114年1月14日 4,000元 115年2月20日 115年2月20日 彰稽字第000000000 004 114年1月14日 4,000元 115年3月20日 115年3月20日 彰稽字第000000000 005 114年1月14日 4,000元 115年4月20日 115年4月20日 彰稽字第000000000 006 114年1月14日 4,000元 115年5月20日 115年5月20日 彰稽字第00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