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5-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5-0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徐茂祥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