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7-0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董信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A04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503,361元,前與最大債權人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不成立。目前是無固定雇主到處幫忙搬貨物、當司機,每月約35,000元至36,000元,並按月領取補助1,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8,599元,又需扶養每月分別領有低收補助3,008元之3名未成年子女,其中有1名未成年子女領有身障補助5,437元,每月扶養費共17,000元。原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遭拖走清償,現僅有一台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及2筆無保單價值之保單。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卷第8、15、181-183頁)
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陳報其已就債權擔保品(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取回拍賣,尚有980,090元尚未清償完畢(卷第238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無法評估債權擔保品價值,預估行使擔保權利後不足清償額為266,324元(卷第246頁)。爰依前開規定,均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028,737元(詳如附表所示)。
㈡聲請人主張上開收入及補助乙節,有其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及郵局存簿明細(卷第185、191-201頁)為憑;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年金及政府補助等收入,有卷附之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卷第87-102、109頁),及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卷第137、165頁)附卷可查。本院暫以35,0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薪資依據,並加計上開每月補助款1,000元,共36,000元。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18,599元,未逾臺灣省民國115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即18,618元),應屬可採。又聲請人所扶養之子女分別為100年、101年及105年生,有戶籍謄本存卷可考(卷第61至63頁),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審酌子女所領補助、年齡及日常生活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3名子女扶養費數額17,000元,尚屬合理。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後,僅餘401元【計算式:36,000元-18,599元-17,000元=401元】可供清償。
㈢再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028,737元(詳如附表所示),上開機車及保單無價值部分,有其提供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車駕照、南山人壽保單查詢系統畫面截圖影本(卷第13、69、187、242頁)為證,並有和潤公司115年5月4日民事陳報狀可考(卷第238頁)。另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有無其他不動產及有價證券,除上開機車外,查無相關財產可供清償,此有卷附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卷第103、167-177頁)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76年生,現年39歲(卷第61頁),尚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其名下之機車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3年),幾近無價值,應不列入財產範圍,如以附表所示之債務按每月收入餘額清償,仍須約421年餘【計算式:2,028,737元÷401元÷12月=421.79年】始可清償完畢。縱以65歲作為通常工作年限估算,亦顯無法清償上開債務,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73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39頁)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875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45頁)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75,318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53頁) 4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3,345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57頁)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5,014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61頁)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904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29頁) 7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794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36頁) 8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0,090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38頁)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66,324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46頁) 合計 2,028,737元 備註 ⒈聲請人僅提出與鉅烽企業社之委任契約書(卷第49-50頁),未提出相關債務證明,故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