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清算人(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埔心鄉文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
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