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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清算人(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埔心鄉文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

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