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余建霖
紀麗卿
被 告 謝秀如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5431元(28萬元+154萬543
1元=182萬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證4是台中商業銀行那間分行匯款?
本院有管轄權否?(刑事是台中地院判決,應補正完整判決暨起
訴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