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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淑卿承受為被告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定。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洋正,嗣變更為吳淑卿,被告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吳淑卿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