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5-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5-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阮信杰

被 告 歐佳雯

王宜勤

陳怡蓁

彭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移送民事庭,本

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歐佳雯、彭正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歐佳雯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彭正皓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王宜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彭正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陳怡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被告歐佳雯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彭正皓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伍仟元為被告彭正皓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歐佳雯、彭正皓如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為被告王宜勤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宜勤如以新台幣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彭正皓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彭正皓如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陳怡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怡蓁如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歐佳雯、被告彭正皓應連帶給付原告3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王宜勤應給付原告6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彭正皓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陳怡蓁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更正後之聲明,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僅係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依據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王宜勤、陳怡蓁、彭正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經本院通知後具狀表明不願意出庭參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見本院卷第81、85、89頁),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歐佳雯、王宜勤、彭正皓均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啊瀚」、「明杰」、「葉一芳」、「李知恩」、「敬嚴」、「陶陶(知恩)」、「BP-Andy」、「Hao YiLee」、「均」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手」。渠等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先於113年10月起,在Youtube網站刊登股票投資影片,再由集團自稱「林一婷」、「謝國倫」、「林政宥」等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原告並佯稱:你加入LINE「五福臨門」群組,你先向客服人員儲值,再進入指定「碩天網站」,就能跟著我投資股票賺大錢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備妥現金以便交付、儲值。

㈡被告歐佳雯、王宜勤即各自依其上手指示,事先在超商列印、偽造「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與現金繳款單據後,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向原告出示偽造工作證與交付繳款單據而行使,並向原告收取現金,足以生損害於原告、「碩天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歐佳雯、王宜勤各自依其上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所示之地點,將所收現金交給上手指派前來之收水手,以掩飾、隱匿贓款所在與去向並藉此賺取報酬。

㈢被告彭正皓則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向歐佳雯收取贓款,再至指定地點,以丟包方式轉交贓款上游詐欺集團成員,以掩飾、隱匿贓款所在與去向,及賺取報酬。

㈣被告陳怡蓁於114年3月前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新竹陳」內暱稱「均」、「稚稚」、「J」之人、訴外人王昱勛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陳怡蓁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先於113年10月起,在Youtube網站刊登股票投資影片,再由集團自稱「林一婷」、「謝國倫」、「林政宥」等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並佯稱:你加入LINE「五福臨門」群組,你先向客服人員儲值,再進入指定「碩天網站」,就能跟著我投資股票賺大錢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備妥現金以便交付、儲值。陳怡蓁則依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新竹陳」內之上手指示,事先在超商列印、偽造「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與現金繳款單據(其上「收款公司蓋印」欄,已有偽造之「碩天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印文)後,於114年3月18日15時48分許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大嘉國小之對面騎樓,向原告出示偽造工作證與交付繳款單據而行使,並向原告收取現金40萬元後,再前往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2段769巷內空地,將贓款交給身分不詳,暱稱「宏偉」,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來之男性收水手,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藉此賺取報酬2,000元。

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許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歐佳雯部分:我認諾,同意原告之請求,但我沒有錢支付給原告等語。

㈡被告王宜勤、陳怡蓁、彭正皓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此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78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被告王宜勤、陳怡蓁、彭正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故應堪採信;被告歐佳雯則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法律上請求均無意見而為認諾,依前揭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歐佳雯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⒈被告歐佳雯、被告彭正皓應連帶給付原告3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歐佳雯自114年12月5日、彭正皓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王宜勤應給付原告6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彭正皓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陳怡蓁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9日,於114年12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12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被告王宜勤、陳怡蓁、彭正皓部分,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歐佳雯認諾所為之判決,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應僅為促請法院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另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等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訴訟費用分擔之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面交車手 收水手 面交 時間 面交 地點 面交 金額 收水時間、地點 及方式 面交方式 1 徐莉廷

①兼第1層收水:王昱勛。

②第2層收水:彭正皓。 114年3月4日13時53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號大嘉國小之對面空地 40萬元

①徐莉廷在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2段769巷內,將贓款交給王昱勛。

②彭正皓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王昱勛承租)前往彰化市○○路000號旁停車場廁所,向王昱勛收取該筆贓款,再前往指定地點以丟包方式轉交給上手。 徐莉廷依照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啊瀚」之指示,在某超商列印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工作證及收據,並於上列時間、地點,向阮信杰出示前開工作證及收據後,收取上列金額。 2 歐佳雯 彭正皓 114年3月10日9時許 彰化縣○○鎮○○路○段00號大嘉國小之對面空地 35萬元 歐佳雯於同日9時4分許,前往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2段769巷內空地,將贓款交給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來收款之彭正皓。彭正皓再前往指定地點以丟包方式轉交給上手。 歐佳雯於114年3月10日8時35分許,依照上手指示,在彰化縣和美鎮統一超商嘉佃門市列印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工作證及收據,並於上列時間、地點,向阮信杰出示前開工作證及收據後,收取上列金額。 3 王宜勤 身分不詳,暱稱「小安」之女性收水手 114年3月12日9時37分許 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3段與嘉佃路口 65萬元 王宜勤前往指定之萊爾富超商門口,交付贓款給上手指派前來之之上列收水手。 王宜勤於114年3月12日8時許,依照上手指示,在彰化縣和美鎮統一超商嘉佃門市列印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工作證及收據,並於上列時間、地點,向阮信杰出示前開工作證及收據後,收取上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