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被 告 黃玉脩黃大槌黃炎輝

黃從

黃彩月

黃文英(榮進)

黃志堯

黃銘鑢

黃銘信

黃坤生

黃慶忠

黃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應補正內容,詳下列裁定所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以115年補字第165裁定命原告應於18日內補繳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及未補正,其訴顯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