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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8-27)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8-27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中

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16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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