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債務(2026-07-06)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7-06
案號: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涵予李坤原
被 告 石學偉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3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7月6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法 官 黃佩穎書 記 官 廖婉凌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20元,及新臺幣18,755元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52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