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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損害賠償(2026-07-01)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7-01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小字第36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莊天五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3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7月1日下午4時18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法 官 黃佩穎書 記 官 廖婉凌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7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67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