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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買賣契約無效(2026-07-17)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536號

原 告 黃士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且法定代理人為周典迎,但經本院調閱上開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後,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周典迎,本院乃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請原告於115年5月9日前具狀補正適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於115年4月15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