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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貨款(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06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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