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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已歿之被告黃仲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如於起訴前死亡,當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斯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114年8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堪認原告起訴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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