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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洪久雅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始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達到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14年11月6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7頁),迄今仍未據原告繳納,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4頁),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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