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954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古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萬9,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