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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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76號
原 告 劉曉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臉書帳號(Cheng Cai)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被告臉書帳號(Cheng Cai)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特徵之資訊(如金融帳戶帳號、車號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再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以臉書帳號(Cheng Cai)為被告提起訴訟,惟並未特定被告之姓名,又原告前於115年3月10日聲請本院向台灣臉書有限公司函查資料,業已依旨函查,惟本院尚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再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