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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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776號
原 告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7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