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貨款(2026-03-1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3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倫
訴訟代理人 羅濟盛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