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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8 案號:壢保險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8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謝佳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22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8,557×0.369=21,60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8,557-21,608=36,949 第2年折舊值 36,949×0.369=13,6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6,949-13,634=23,315 第3年折舊值 23,315×0.369=8,60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3,315-8,603=14,712 第4年折舊值 14,712×0.369×(11/12)=4,97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4,712-4,976=9,736 上開折舊後零件加計工資15,577元、烤漆21,909元,共計47,22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