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壢保險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兼送達代收人)
吳崇銘
被 告 蔡詠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