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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6-03-1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張雅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981元(含起訴前之附帶請求即遲延利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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