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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宗晟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宗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樺

被 告 許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

6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萬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