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梁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嗣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現尚有下列事項應由原告補
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88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業據原告繳納500元在案,尚應補繳4,250元。
㈡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未用印大小章,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自行到院補蓋,或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已用印大小章且內容相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