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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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6號
原 告 洪淑慈陳相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洪一峰
鴻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原
訴訟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期日,然原告於115年6月9日具狀表明有意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則原告是否有意繼續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即有未明,因而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