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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2026-07-0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竹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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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2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CLAOR IRIS ARANA艾瑞偲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境外實際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函5日內,辦理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境外實際住居所,該通知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