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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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1
案號:竹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宋坤龍
被 告 何善亮何昀鍹
何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麗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48,260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18,432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新臺幣27,64
8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麗雪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