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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2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1 案號:竹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1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被 告 謝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58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