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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竹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涵予

被 告 黃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雖稱被告雖多於新竹消費而認被告仍居住新竹,惟觀被告消費為民國113年間,而被告是於114年10月遷戶籍至新北市深坑區,之前確實住新竹縣竹東鎮,是自難僅憑被告於113年間於新竹消費即推定實際居住於新竹,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