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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爭議款項等(2026-09-0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9-01 案號:竹東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莊涵予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爭議款項等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設立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觀之原告本件係因其所申辦之信用卡遭境外盜刷所生爭議而提起本件訴訟,核屬因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所生之訴訟。而被告個人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貴行受理信用卡申請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原告復主張其係在被告六家分行申請本件信用卡,則依前開約定,本院即為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