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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30 案號:竹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魏丞襄

被 告 余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9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