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8-2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1 案號:竹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宋坤龍

被 告 何善亮何昀鍹

何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麗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48,260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18,432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新臺幣27,64

8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麗雪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