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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張人羚即程詮車業商行

童義彰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3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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