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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6-29)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陳永祺

被 告 廖禮鴻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610元,及其中新台幣3,188元自民國1

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祐